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