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焚烧等;
(二)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的农作物、树木;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设置影响气象探测的热源、污染源等源体;
(五)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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