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四条 本市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本市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本市的公众气象预报发布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本市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本市的公众气象预报发布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