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本市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的保护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
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不符合保护标准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意见,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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