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市区、新城、人口居住密集区、开发区和气象灾害多发区等重点区域的气象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