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气象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送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