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