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未设置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其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水务、公安、安全生产、广播电视、通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气象相关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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