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设施;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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