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气象灾害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