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利用机场、火车站、主要交通干道、旅游景区、繁华地区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有的公共信息播发设施,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