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