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干旱、冰雹等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安排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防御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作业责任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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