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应当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应当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