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