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五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市气候状况公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