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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