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