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站等媒体以及其他信息载体向社会传播本市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