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的特点,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和目标;
(二)气象灾害状况、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和目标;
(二)气象灾害状况、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