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站等媒体以及其他信息载体向社会传播本市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