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和湿地,建设生态公益林,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涵养和保护水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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