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7-26 共 1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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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根据节约水资源、促进首都发展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实...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严格保护水资源,实行城乡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统一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坚...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水价形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在开发、利用、节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根据节约水资源、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应当与水资...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严格保护水资源,实行城乡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统一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坚...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资金...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水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在开发、利用、节约...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本市区域综合规划,...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条 水资源保护、供水、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灌溉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其...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和拒马河等跨省、市...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本市区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条 水资源保护、供水、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灌溉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水务部...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其他...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和拒马河等跨省、市河...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限...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防止...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或者自然地质单元,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划分...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凿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下列地区禁止开凿机井: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二)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下列地区严格限制开凿机井: (一)地下水超采区; (二)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 ...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严格限制开采基岩水。确需开采基岩水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限量开采。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实行特许经营。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限量...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雨水收集、入渗、储存等措施开发、利用雨水资源。 新...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规划市区,卫星城和郊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地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再...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正常使...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的,享受优惠价格。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本市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工作,运用科学技术措施对局部大气进行人工影响...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对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防止超...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或者自然地质单元,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划分严重超采...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开凿机井应当经水务部门批准。 凿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下列地区禁止开凿机井: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二)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下列地区严格限制开凿机井: (一)地下水超采区; (二)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 (...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严格限制开采基岩水。确需开采基岩水的,应当经市水务部门批准,并实行限量开采。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实行特许经营。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限量开...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雨水收集、入渗、储存等措施开发、利用雨水资源。 新建...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城镇地区和人口集中的农村地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配水管线。 再生水输...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本市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工作,运用科学技术措施对局部大气进行人工影响,...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和湿地,建设生态公益林,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体实行分类管理。 跨省、市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密云水库、怀柔水库、...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向本市确定的风景观赏功能河道、排水功能河道...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完善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和湿地,建设生态公益林,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体实行分类管理。 跨省、市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功...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向本市确定的风景观赏功能河道、排水功能河道排...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水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完善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市和区、县的水冲长...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调度计划以及水资源紧缺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九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四十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四十一条 取水应当计量,按量收取水资源费。 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用水单位,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四十二条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上缴财政,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相关科学...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水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市和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水务部门依...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七条 水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调度计划以及水资源紧缺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同...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八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年度生...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三十九条 本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四十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四十一条 取水应当计量,按量收取水资源费。 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用水单位,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市...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四十二条 水资源费由水务部门统一征收,上缴财政,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相关科学技术的研...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水新...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未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应当有专门机构...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义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加强对单位人...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六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本行业的用水定额,...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八条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提高...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单耗。生产用水超过用水定额的,不予...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一条 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制订并落实节约用水措施,耗水量大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二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充分利用再生水,收集利用雨水。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三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四条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在再生...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五条 用水应当计量,不得实行包费制。 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水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务部...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 第六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节水设施的...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浪费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水实行包费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并按照每包费...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根据国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监察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