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未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本行业节约用水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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