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条 水资源保护、供水、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灌溉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渔业、防沙治沙等其他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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