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本市区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的区域综合规划,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区、县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全市区域综合规划的,报市人民政府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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