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