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雨水收集、入渗、储存等措施开发、利用雨水资源。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