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实行特许经营。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限量开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