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严格限制开采基岩水。确需开采基岩水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限量开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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