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下列地区严格限制开凿机井:
(一)地下水超采区;
(二)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
(三)水工程保护区;
(四)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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