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下列地区禁止开凿机井: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二)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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