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下列地区禁止开凿机井:(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二)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