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凿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