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或者自然地质单元,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划分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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