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防止超量开采造成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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