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防止超量开采造成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防止超量开采造成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