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限制的项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