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态环境、工业、农业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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