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五十一条 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制订并落实节约用水措施,耗水量大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洗车企业,应当使用再生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