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