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浪费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