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封堵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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