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节水设施的,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不予核定用水指标;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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