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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