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