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