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l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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