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水实行包费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并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