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2年5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的《〈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2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农村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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