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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