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