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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